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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务代偿”还“生态欠帐” 让生态“破坏者”变环境“守护者”
——泾县法院巡回审理一起“以劳代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夏瑶  发布时间:2025-01-23 11:32: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泾县法院赴昌桥乡巡回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昌桥乡政府组织当地村民和扬子鳄保护区生态巡护员现场旁听庭审。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对其造成的经济价值10万元生态损害自愿采取劳务代偿方式承担,并当庭赔礼道歉

被告人泾县昌桥乡村民,在明知案涉水塘系扬子鳄自然保护区栖息地不得放置地笼网的情况下,仍于2024年7月31日在水塘中放置地笼网同年8月4日,扬子鳄自然保护区护鳄员在巡查时发现水塘中一条扬子鳄死于被告人所放置地笼网中。经鉴定,案涉死亡扬子鳄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死亡原因是受困于地笼网无法上浮进行换气导致溺亡,死亡时间3天以上,价值10万元。

庭审现场,被告人自己造成的危害结果供认不讳,含泪表示非常后悔,因自己的无知和侥幸心理导致扬子鳄死亡,给国家带来生态损失,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同时,感谢检察院和法院给他一个用劳务替代公益赔偿金的机会,承诺以后一定主动做好扬子鳄的巡护工作。

法官说法:“劳务代偿”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替代性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让当事人通过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来折抵赔偿费用,从而达到对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人自身及家庭的经济情况,以义务巡护“劳务代偿”弥补公益损失的方式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既履行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又彰显了司法温度与关怀,“破坏者”变身“守护者”,真正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