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皖1823破1号
2025年1月13日,本院根据泾县群惠早元竹笋专业合作社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泾县群惠早元竹笋专业合作社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泾县群惠早元竹笋专业合作社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