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皖1823破1号
本院根据泾县群惠早元竹笋专业合作社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自2025年1月2日起终结泾县群惠早元竹笋专业合作社预重整程序,转入重整程序。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