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823破13号之二
2024年10月30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裁定本院审理。查明,债务人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经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为9879335.11元,但债务人无任何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裁定终结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