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和养老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的照护场所,从而减轻子女压力,让老人得到专业地照顾。但若老人在看护期间受伤,谁来担责呢?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养老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酌定由老人自行承担55%的责任,养老机构承担45%的赔偿责任。
2022年9月,年逾花甲的赵某经女儿赵某芳联系安排,入住泾县某养老机构七人间,护理类型为全护理。某日凌晨,赵某从床上站立起身,仰面摔倒在地。后经鉴定,赵某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赵某及家人认为,养老机构未能尽到照顾义务,在赵某受伤后未能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具有明显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养老机构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440263.46元,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事发当日晚10点,护理房间内其他人均已入睡,赵某独自站在床上、趴在窗口,后又跳到其他人床上,护理人员发现后及时制止并搀扶赵某回自己床上休息。直至凌晨1点45分,赵某自行起床并站在床上、面朝窗户,随后从高处仰面摔倒,护理人员惊醒后将赵某搀扶上床。由此可知,赵某事发当晚行为异常,而该房间内只有一名护理人员,需同时照顾多位老人,照护能力显然不足,且在发现赵某有异常举止时也未重点关注。赵某摔倒后虽将其搀扶至床上,但未能及时反映情况,故养老机构存在一定过错。其次,次日下午,赵某出现嗜睡状况,养老机构通知赵某家属。赵某妻子等人来院探视后,安排医生进行检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于第三日将赵某带至医院检查。可见,赵某在摔倒后,其家属忽视了事故的严重性,虽安排医生检查,但并未将赵某送至医院全面就诊,故赵某一级伤残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其家属的忽视、自身身体状况之间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养老机构也未尽到第一时间送赵某就诊的义务。
法官说法:本案中,赵某与养老机构之间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并基于该养老服务产生了作为附随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赵某入住养老机构时身体状况欠佳,其摔倒后家属疏忽大意、养老机构护理不周,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本院酌定,由赵某自行承担55%的责任,养老机构承担45%的责任。因民政部门为养老机构购买了“养老机构责任险”,故养老机构扣除已垫付的检查费后,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共计446353.34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70000元保险范围内理赔,剩余376353.34元由养老机构补充承担。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上诉至宣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亲情不能“打折”,赡养不能“缺位”。子女将父母送至养老机构,只是将老人的生活起居与安全委托给养老机构负责,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机构承担。子女应多关注父母的身心健康,勤加探望,履行应尽义务。同时,养老机构也要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做好护理员的培训指导工作,完善配套设施,确保高效、及时响应老年人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