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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榆非晚 法护夕阳——泾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养老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作者:王琦  发布时间:2024-11-29 11:15:45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和养老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的照护场所,从而减轻子女压力,让老人得到专业地照顾。但若老人在看护期间受伤,谁来担责呢?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养老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酌定由老人自行承担55%的责任,养老机构承担45%的赔偿责任。

2022年9月,年逾花甲的经女儿赵某芳联系安排,入住泾县某养老机构七人间,护理类型为全护理。某日凌晨,赵某从床上站立起身,仰面摔倒在地后经鉴定,赵某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赵某及家人认为,养老机构未能尽到照顾义务,在赵某受伤后未能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具有明显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养老机构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440263.46元,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事发当日10点,护理房间内其他人已入睡,赵某独自站在床上趴在窗口,后又跳到其他人床,护理人员发现后及时制止并搀扶赵某回自己床上休息。直至凌晨1点45分,赵某自行起床站在床上面朝窗户,随后从高处仰面摔倒,护理人员惊醒后将赵某搀扶上床。由此可知,赵某事发当晚行为异常,而该房间内只有一名护理人员,需同时照顾多位老人,照护能力显然不足且在发现赵某有异常举止时也未重点关注。赵某摔倒后虽将其搀扶至床,但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养老机构存在一定过错。其次,次日下午,赵某出现嗜睡状况,养老机构通知赵某家属。赵某妻子等人来院探视后,安排医生进行检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于第三日赵某带至医院检查。可见赵某在摔倒后,家属忽视了事故的严重性,虽安排医生检查,但并未将赵某送至医院全面就诊,故赵某一级伤残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其家属的忽视、自身身体状况之间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养老机构也未尽到第一时间赵某就诊的义务。

法官说法:本案中,赵养老机构之间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并基于该养老服务产生了作为附随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赵某入住养老机构时身体状况欠佳,其摔倒后家属疏忽大意、养老机构护理不周,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本院酌定,由赵某自行承担55%的责任,养老机构承担45%的责任。因民政部门为养老机构购买了“养老机构责任险”,故养老机构扣除已垫付的检查费后,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共计446353.34元首先由保险公司70000保险范围内理赔,剩余376353.34由养老机构补充承担。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上诉至宣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亲情不能“打折”,赡养不能“缺位”。子女将父母送养老机构,只是将老人的生活起居与安全委托给养老机构负责,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机构承担子女应多关注父母的身心健康,勤加探望,履行应尽义务。同时,养老机构也要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做好护理员的培训指导工作,完善配套设施,确保高效、及时响应老年人医疗需求。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