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公 告
2024)皖1823破7号之二
2024年9月4日,本院根据安徽宇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以(2024)皖1823破7号之二裁定认可安徽宇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安徽宇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