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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4-08-05 15:02:13 打印 字号: | |


2023)皖1823 破申3号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根据泾县群惠早元竹笋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于2023年9月20日以(2023)皖1823破申 3号民事决定书依法决定对泾县群惠早元竹笋专业合作社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担任泾县群惠早元竹笋专业合作社临时管理人。泾县群惠早元竹笋专业合作社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9月8日前向泾县群惠早元竹笋专业合作社临时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浙商大厦B座18楼,邮政编码:242000,联系电话:15212763320(乐娟律师)、13956573491(张冯律师)]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二四年八月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