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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打野味 两男子狩猎反被“猎”
作者:杨梦 王琦  发布时间:2024-07-08 17:21:30 打印 字号: | |

随着环保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野生动物保护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然而,仍有部分不法分子因利益驱使,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近日,泾县法院审一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郭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自制铅弹、驾驶车辆,配合被告人王某使用气枪在泾县蔡村镇、黄村镇等地狩猎野生动物,捕获野生动物小麂4只、环颈雉10只、华南兔2只。猎获物由郭某处理。2023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郭某在狩猎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猎获物被查扣,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非法狩猎主要犯罪事实。经鉴定,猎获物均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2024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按照捕获的野生动物基准价格,退出15160元至检察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郭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泾县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孕育了千姿百态的自然精灵,它们是人类的朋友,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是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保护野生动物,坚决杜绝对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坚决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共建“生态泾县”奉献一份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