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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款,是赠与?——如何认定情侣间的转账往来
作者:张安 王琦  发布时间:2024-06-13 18:21:54 打印 字号: | |

情侣恋爱期间往往会产生较多的经济往来,当热情散去,对方要求“明算账”时,应当如何正确认定恋爱期间的汇款转账呢?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驳回王某(男)要求李某(女)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王某与李某系恋爱关系,曾共同生活。王某诉称,李某在恋爱期间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其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方式累计借款122027.03元给李某,李某归还42945.30元。2023年10月24日,李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 今借到王某人民币伍万元整”等字样出具欠条后,李某又向其借款1097.33元,共计51097.33元。王某经多次催讨,李某归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恋爱期间,王某与李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互有经济往来,既有包含“520”“131.14”“5200.13”等特殊数字的转账金额,也有几元、几十元、几百等其他普通数字转账金额其中多笔为同一日双方以相当的金额相互转账。依据双方转账记录核算后发现,转账行为均发生于“欠条”出具之前,具体结算数额与“欠条”数额不对应,王某仅向李某多转账数千元,与王某主张数额差距较大,其口头陈述现金方式交付的35000元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依据“欠条”和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和存在借贷行为,李某虽向王某出具50000元的“欠条”,但既无借贷合意也无相应款项的交付,借贷关系不成立。关于王某李某多转账的数千元,因双方处于恋爱期间,曾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共同生活,正常小额的经济往来系属正常不宜认定借款,认定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需开支及赠与更加符合常理。综上所述,王某诉请李某归还借款51097.33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恋爱期间,若双方多次发生数额较大的经济往来,最好提前作出明确约定,注明款项的性质是借款或赠与。按照日常生活习惯,情侣间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节日礼物,应当认定为维系感情所必要的支出或共同消费,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返还。如果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则需要满足达成借款合意、实际交付借款两个条件,并辅以恋爱关系程度、款项用途等角度进行综合审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