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起施行的《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完善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
根据该条例要求以及2024年度“办理破产”指标的调整情况,泾县法院主动提请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健全泾县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于2024年4月28日经第45次县长办公会通过,于2024年5月14日由县政府办公室与县法院联合正式发文。该文件明确,要建立健全县政府与县法院间的企业破产处置联动常态化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机制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的业务协调、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资产处置、税收申报、变更注销、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法治化破产程序以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该院将根据已出台的府院联动机制文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的沟通对接,不断探索优化预重整工作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水平。坚持能动司法,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运行,府院同发力,高质量推动破产审判,为全县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