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易得友难寻。好友间相互帮助本是理所当然,但是,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将款项出借朋友,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也有可能让自己陷入追讨无果的困境。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李某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转借朋友刘某,刘某却未全部还款。法院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作为实际借款人的刘某应当承担归还本金,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的责任。
李某与刘某系多年旧友。刘某是个生意人,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向李某借款,李某自身手头拮据,却碍于情面不好拒绝,便想到从银行贷款这个主意。其于2023年1月至7月间以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五次向刘某借款共计270000元,并如实告知款项由来。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半年内,刘某累计还款92900元,余款177100元经李某多次催讨,迟迟未予归还,李某只得将好友诉诸公堂,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从银行贷款借给刘某,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虽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刘某应当向李某返还剩余借款本金177100元。关于李某主张的利息,刘某明知李某出借资金的来源系银行贷款,却依然借用该资金,其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对李某要求刘某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771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的借贷行为成立,借款人应当返还转贷人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同时也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转贷人依然需要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此提醒,转贷行为具有极大风险,可能导致贷款逾期、个人征信受损等后果。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