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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需理性 莫让“有理”变“没理”
作者:张安  发布时间:2024-03-22 11:38:52 打印 字号: | |

“工程完工还不一年,柜门就鼓包了,剩的几千元货款我不愿意支付,让他们把门板拆带走或者换材料重新安装……”买受人因购买的橱柜门板出现鼓包变形,且非合同约定的多层实木板等问题,拒付剩余货款,出卖人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宣城市中院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宣判,维持泾县法院一审判决,判令买受人履行6200元货款给付义务,酌定减少货款1500元。

2022年4月至5月间,王某某因装修需要在泾县某橱柜经营部购买16700元家居设备,王某某累计支付9000元,余款7700元长期未支付。泾县某橱柜经营部遂将其诉至泾县法院,请求支付相应货款。庭审中,王某某辩称,其指定购买的橱柜门为多层实木,而非压缩板,该橱柜经营部提供的柜门板材与买卖协议约定不符,且该柜门已出现鼓包、变形等质量瑕疵要求橱柜经营部拆除门板或更换板材重新安装,剩余货款不再支付。

橱柜经营部,橱柜板材出现鼓包不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是案涉住宅楼一楼潮湿滴水造成,橱柜板材也是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承办法官通过现场实地调查,确认多处橱柜门存在鼓包、变形的质量问题。

案经审理,该院认为,涉案橱柜门从安装完工到出现质量问题仅一年左右时间,泾县某橱柜经营部未予积极修复,存在明显过错;而王某某作为买受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订购的橱柜门指定为实木板,且并未明确其因橱柜质量瑕疵造成的实际损失。本着诚信、公平原则,结合橱柜质量瑕疵的实际情况,法官酌定减少货款1500元,泾县某橱柜经营部不再承担橱柜门的修复责任。对橱柜经营部要求王某某支付拖欠的货款6200元,该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院认为,王某某称其与泾县某橱柜经营部达成橱柜等处门板用多层实木板材为主的意见,一、二审中均未提举证据加以佐证。相反,通过泾县某橱柜经营部提举的收货单中标注的价格可判断,双方确认了两种板材即欧松板(颗粒板)和多层实木板,且在合同履行中,王某某收货时未对货物材质提出异议,在收货单上签名且支付了部分货款,由此可证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买卖关系,泾县某橱柜经营部已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王某某二审要求橱柜经营部全部更换多层实木有违诚信,亦无事实依据,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前不久,3·15”晚会曝光的系列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社会热议。生活中,难免碰到产品本身质量存在瑕疵进而造成损害的情况,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要理性客观,搜集证据明确合理损失,与经营者协商处理。莫因一时意气,拒不履行义务,反而陷入“被动”地位。在购买订购类家具产品时,应仔细核对订购单载明的产品型号、种类、金额等,避免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形。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