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大数据的浪潮中,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含金量”极高的商业资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益增多。近日,泾县法院依法审结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1000元;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30281.55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渠道购买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家属、所在单位、社保等信息,并将所购信息以每条0.3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出售、提供给他人。期间,刘某某出售、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8379条,获利30281.55元。后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县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30281.55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我是真没想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么严重,不仅要坐牢还要赔偿,我现在非常后悔!”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忏悔,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损害赔偿金也表示愿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该行为危害了公民的信息安全,威胁了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不少安全隐患!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要在互联网上随意泄露个人信息,谨慎登录需要实名认证的网站、论坛。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漏或遭遇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警或采取法律方式维护个人权益。同时,也警告试图“以身试法”者,悬崖勒马,不要因一时之利而付出刑事和民事的双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