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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3-10-18 08:51:38 打印 字号: | |

2023)皖1823破4-1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9月14日以(2023)皖18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泾县金皇朝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以(2023)皖18破申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指定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担任泾县金皇朝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泾县金皇朝餐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7日前,向泾县金皇朝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泾县财富家园32号门面房,邮政编码:242500,联系电话:15212763320(乐娟律师)、13956573491(张冯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泾县金皇朝餐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泾县金皇朝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0日10时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