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1823民初446-1号
芜湖正典型材有限公司、左胜贵:
本院受理原告泾县泾诚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皖182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正典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泾县泾诚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32480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泾县泾诚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3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芜湖正典型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950元,直接汇入泾县人民法院账号,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100343161890010001)。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备注:1、联系人:徐佩(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速裁庭);
2、联系电话:0563-2650114;
3、缴费时间: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