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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否影响合同履行?答案:不影响!
作者:余艳洁  发布时间:2023-04-18 14:45:33 打印 字号: | |

实践中,常有一些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前法定代表人在职期间签订的合同义务,那么这一理由是否合法呢?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王某H公司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文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H公司和文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19年3月,H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向王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每季度利息11250元。文某在出具的借条上签名,并加盖了H公司印章。借款到期后,文某归还了10万元。2021年3月15日,文某就剩余的15万元本金再次向王某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21年9月15日归还该款,并按月利率1.5%计息,按季度付息,未加盖H公司印章。文某按约定向王某支付利息直至2022年11月,此后未再还款。现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H公司和文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5万元及2022年度所欠利息3000元,并主张后期利息直至清偿之日。

H公司辩称,2019年3月,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5万元,但2021年3月15日的借条是文某出具的,没有加盖H公司的印章,且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9月11日由文某变更为武某,文某在2021年3月15日出具借条时已不再是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变化,H公司不再承担该债务;该借款没有用于公司经营,是由文某归还借款10万元本金及支付利息,与H公司无关,应驳回原告对H公司的诉讼请求;月利率1.5%过高,超过部分应抵扣本金。

法院认为,2019年3月15日,H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向王某出具了自己签名的借条,并加盖了H公司印章,王某与H公司、文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王某向文某指定的其个人账户转账25万元,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2021年3月15日文某再次就剩余借款向王某出具借条,虽未加盖H公司印章,文某此时也不再是H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该借条并不表明发生了新的借贷关系,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剩余借款重新确定了还款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也无证据表明王某同意免除H公司的债务,故H公司仍应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约定月利率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已付利息应抵扣本金,经核算,截至2022年11月,利息抵扣本金11808元,尚余本金138192元未偿还。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H公司、文某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38192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判决生效后,H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