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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3-04-18 09:59:20 打印 字号: | |

(2022)皖1823民初2164号之一

孙友田:

本院受理原告谈梅香与被告孙友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823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