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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申报工伤认定 如何进行司法救济?
作者:沈梦馨  发布时间:2023-04-03 17:13:32 打印 字号: | |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者应当如何进行权利救济?近日,泾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用人单位承担70%损害赔偿责任,支付剩余赔偿款67971.77元。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0年9月,张某被聘请至泾县某机械公司工作,具体工作为铸件取出及沙箱复位等。入职时,公司已告知张某操作方法。2021年3月25日下午,张某在将沙箱复位过程中,未按要求操作,造成沙箱脱落,张某被脱落的沙箱砸伤,泾县医院住院治疗146天。事故发生后,机械公司、张某均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9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最终法院确认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240643.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案涉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本质上符合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的关系,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有关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机械公司有义务为张某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岗前操作指导,但并未对其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培训,亦未对具有明显危险性的工作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张某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自己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特别是在操作行车吊运沙箱复位时没有按照规定用铁链稳定沙箱,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机械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机械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除去已垫付的费用100478.64元,还应赔偿67971.77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