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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3-03-02 15:31:06 打印 字号: | |

 2023)皖1823破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1日裁定受理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同日指定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向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泾县财富家园32号门面房,邮政编码:242500,联系电话:15212763320(乐娟律师)、13956573491(张冯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4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