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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作风 办实事 优环境】延期交房引纠纷 法院判决促平衡
作者:王璐  发布时间:2023-02-13 10:08:25 打印 字号: | |

对普通家庭而言,买房是人生大事,但当买房“撞上”疫情,糟心事不可避免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按期支付房款后却未能如期收房,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5085元

2020年3月,原告程某被告某置业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68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程某按期支付房款后,置业公司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交房,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逾期60日未交房,按照已支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2021年3月20日,程某付清全部房款,但却未能如期拿到房屋。2021年12月31日,被告通过微信通知原告拿房,原告未拿房,直至2022年9月1日程某才接收房屋。经查明,案涉房屋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2023年1月4日)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

另查明,2020年1月25日,宣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1号通告,要求全市所有公共场所暂停营业或关闭2020年3月25日发布第13号通告,宣布解除小区(村)封闭管理,推进服务业企业(单位)复工复产。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时间产生争议。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程某交付全款后,被告未按时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置业公司直到法庭辩论终结前都没有完成竣工验收,2021年12月31日通知原告交付房屋,原告有权拒绝办理交付手续,原告实际拿房时间应以2022年9月1日为准。由于新冠疫情爆发系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逾期履行依法应免责,结合宣城市疫情防控政策,扣除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共计2个月的延迟交房期间,最终确定违约金期间12个月。关于违约金标准,综合考量原告因为延迟收房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经营状况,酌定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故作出上述判决。

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仅是在纸上,更是在每一个案件里2022年以来,该院共审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31件,保障买方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有效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用司法裁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护航小微企业发展。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