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泾法破字第3-1号
因泾县酿造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终结泾县酿造厂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