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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2-12-01 08:22:43 打印 字号: | |

2022)皖18232-2

 

   因安徽泾县鑫龙陶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查明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裁定宣告安徽泾县鑫龙陶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安徽泾县鑫龙陶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