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1823破2-1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王友涛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安徽泾县鑫龙陶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裁定由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朱晓华独任审理。同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指定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为安徽泾县鑫龙陶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泾县鑫龙陶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8日前,向安徽泾县鑫龙陶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财富南路32号门面房,邮政编码:242500,联系电话:0563-50250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阶段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泾县鑫龙陶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泾县鑫龙陶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1日9时在泾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