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1823破1号
申请人:泾县永生球铁铸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2年8月23日,泾县永生球铁铸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泾县永生球铁铸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为0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泾县永生球铁铸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经审查,泾县永生球铁铸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查明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泾县永生球铁铸造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泾县永生球铁铸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朱晓华
审 判 员 汪 璐
审 判 员 秦建宏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梦馨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四十三条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