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泾法破字第2—1号
因泾县花岗石大理石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二○二二年八月三日裁定终结泾县花岗石大理石厂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