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泾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黄村镇沙元村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土铳一支用于平时狩猎。2022年4月19日晚,因有野狗吃掉王某家中饲养的鸡,王某使用该土铳打野狗时不慎走火。4月22日,泾县公安局黄村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对王某位于黄村镇沙元村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查获土铳1支、火药0.09千克及钢珠147颗,并现场予以扣押。经鉴定,该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当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某经现场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满70周岁,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一行来到村委会附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为群众发放防范养老诈骗、反有组织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普法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