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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其梅等诉严六斤等生命权案
  发布时间:2022-04-08 11:04:50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不当言行 他人自杀 侵权

裁判要旨

在涉及到伦理亲情关系的侵权案件中,通过侵权行为“四要件”判断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考虑双方基于亲属行为而产生的帮助照顾义务,方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朱其梅、徐正业及朱红军、朱峰峰分别系朱腊保的父亲、丈夫及儿子。朱美华系朱腊保堂姐。2019年农历正月十三,朱腊保告知朱美华,2017年下半年快过年的时候,朱腊保送臭豆腐给严六斤时,严六斤摸了朱腊保。2019年10月8日左右,朱美华向严六斤求证此事,遭到否认。2019年10月10日,朱腊保接到朱美华电话,蒋红红从朱美华手中拿过电话,斥责朱腊保“不晓得丑,一个巴掌拍不响”,扬言要将棺材抬到朱腊保家中。后朱腊保在与朱美华通话中表示其受了晚辈的羞辱,不能接受,只有一死。2019年10月12日上午,朱腊保离家出走。次日上午5时许,朱腊保电话告知徐正业,自己在南陵喝了农药自杀。徐正业遂电话报警。朱腊保被南陵公安机关找到,并于2019年10月14日送往南陵人民医院抢救,当日转入南京鼓楼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百草枯中毒、慢性肾炎,于10月17日出院,转泾县中医继续治疗,计支付医疗费用49457.13元。2019年11月2日, 朱腊保经治疗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1.撤销泾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3民初397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蒋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朱其梅、徐正业、朱红军、朱峰峰作出口头道歉或出具书面道歉函(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被上诉人严六斤、朱美华、蒋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各自赔偿上诉人朱其梅、徐正业、朱红军、朱峰峰经济损失28598元、28598元、38131元;

驳回上诉人朱其梅、徐正业、朱红军、朱峰峰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严六斤、朱美华、蒋红红应否为朱腊保死亡向其近亲属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系本案主要争点。朱腊保向堂姐朱美华披露,严六斤曾于2017年农历年底时有过故意触摸其身体的不当行为,朱美华后向严六斤质问,遭到严六斤否认并引发夫妻双方争吵,系产生案涉纠纷的起因。蒋红红在朱美华与朱腊保电话沟通时,对朱腊保进行责难、贬低甚至威胁,该行为显然不当。蒋红红在长辈间产生纷争时,理应秉持理性与客观,做好矛盾调处和平息工作,其在未经调查了解案涉纠纷起因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粗暴介入,对朱腊保进行责难且言辞激烈。其不当言行不仅未有效化解矛盾,反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并引发朱腊保产生屈辱、愤懑、消极等不良情绪及沉重心理压力,过错明显。朱美华在朱腊保与其通话过程中哭诉遭到晚辈蒋红红辱骂,数次提及“我死掉算了”“变成死人就行了”“寻死就是”时,其对朱腊保的内心痛苦和极端消极情绪未予体察,一味辩解蒋红红只是吓唬朱腊保及蒋红红的言行系为维护父亲所为。朱美华在朱腊保明确表示倍感屈辱和压力且有自杀念头时,既未加以开解和劝阻,也未提醒或告知朱腊保家人予以关注,亦存有过错。加之严六斤本人对因其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不积极面对和处理,任由朱美华、蒋红红处置,致事态最终恶化。朱腊保在面对责难和压力时,未能正确应对或通过有效沟通、对人倾诉、寻求帮助等方式,调节情绪及释放压力,而是诉诸自杀这种非理性的极端方式,其自身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朱腊保作为一名普通农村妇女,其智识和眼界囿于所受教育、身处环境及农村习俗,必然存在一定局限。在面对案涉纠纷和事态逐渐演化的过程中,不能苛求其具备一名冷静的理性人的见解,并进行应对和处置。本案系争当事人之间本是亲友,彼此之间更应互相体谅和关心,在争议和矛盾出现时,只要处置恰当,朱腊保自杀死亡的悲剧本可避免。蒋红红的不当言行、朱美华的漠然置之、严六斤的消极应对和放任,与朱腊保自杀身亡不无关联,该三人均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合严六斤、朱美华、蒋红红的主观过错程度,本院确定三被告对朱腊保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分别按照3%、3%、4%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三被告对朱腊保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953268.66元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根据上述确定的责任比例,确定严六斤、朱美华、蒋红红分别应向朱腊保近亲属赔偿28598元、28598元、38131元。另,考虑到蒋红红自身之粗暴及非理性言行,主观上造成了朱腊保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本院对于朱其梅等主张蒋红红赔礼道歉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判决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查红武 王璐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