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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宫庭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诉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吴国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发布时间:2022-04-08 10:46:12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异议/执行异议/案外人/驳回异议

裁判要点

1.执行程序中冻结的账户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系该账户及存款的权利人。

2.异议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及支付凭证只能说明案涉账户近期使用情况,并不能证明账户资金归异议人所有以及冻结的账户承担异议人对公账户的功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基本案情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泾县宫庭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国华开设在泾县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6197的银行卡的冻结。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异议人泾县宫庭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异议,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泾县宫庭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称,吴国华系异议人法定代表人,异议人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为缓解企业压力,异议人在抖音设立销售平台,并直接使用被执行人吴国华开设在泾县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6197的银行卡作为公司销售结算账户。此账户上的资金均为销售产品后的回款,该款项是公司支付采购费用、发放职工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的来源。异议人认为:冻结的账户虽系被执行人吴国华所有,但实际使用于公司销售回款及支付职工工资,其基本职能已经脱离吴国华,实际承担了公司对公账户的功能。据此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异议人泾县宫庭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账户银行流水及相关支付凭证打印件共计两页。本院依法调取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皖1823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及网络司法冻结协执单位反馈信息表等材料。

本院审查查明:因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皖1823执902号对泾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3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网络司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国华开设在泾县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6197的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为执行标的额367488元及执行费5412元,合计372900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吴国华系异议人泾县宫庭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异议账户的户名为吴国华,账户类别为个人结算账户,账户余额13553.16元。现异议人以案涉冻结账户资金属于异议人所有,冻结的账户承担了异议人对公账户功能为由,要求解冻对该账户的冻结。

裁判结果

泾县法院于2021年8月21日做出(2021)皖1823执异19号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泾县宫庭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异议。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程序中冻结的账户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国华名下,依法被执行人吴国华系该账户及存款的权利人。异议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及支付凭证只能说明案涉账户近期使用情况,并不能证明账户资金归异议人所有以及冻结的账户承担异议人对公账户的功能。故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异议人要求解除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因异议人认为冻结账户资金归异议人所有,冻结账户承担了异议人对公账户功能的主张,属于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范畴,如异议人不服裁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救济。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柳莹、秦建宏、徐光明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