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3破4号之四
债权人周醒燕申请债务人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林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皖18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以(2020)皖18破申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审理该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招标确定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担任锦林房地产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管理人对锦林房地产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安徽中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评估。截至2021年3月19日,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初审,确认债权总金额为8517251.15元,其中普通债权3419380.5元,职工债权150000元,税务机关税款4947870.65元。同时,2021年3月19日后又申报了12861320.93元的债权。据调查,债务人锦林房地产公司总资产为8309580.74元(其中银行账户余额为677938.74元、对外催收债权360000元、固定资产备案价约为7271642元),资产已不足已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朱晓华
审 判 员 潘玲玲
审 判 员 秦建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翟淑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