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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发布时间:2022-03-24 11:19:48 打印 字号: | |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3破4号之四

债权人周醒燕申请债务人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林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皖18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以(2020)皖18破申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审理该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招标确定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担任锦林房地产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管理人对锦林房地产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安徽中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评估。截至2021年3月19日,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初审,确认债权总金额为8517251.15元,其中普通债权3419380.5元,职工债权150000元,税务机关税款4947870.65元。同时,2021年3月19日后又申报了12861320.93元的债权。据调查,债务人锦林房地产公司总资产为8309580.74元(其中银行账户余额为677938.74元、对外催收债权360000元、固定资产备案价约为7271642元),资产已不足已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判  长   朱晓华

 判  员   潘玲玲

 判  员   秦建宏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记  员   翟淑鸿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