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作者:肖钰娟  发布时间:2021-05-24 11:28:08 打印 字号: | |

发生工伤事故后,很多劳动者因无钱支付医疗费或为了更快获得赔偿,大多会自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但由于部分当事人欠缺相关专业知识,造成协议可能对一方当事人有失公平。3月12日,泾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合同纠纷做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告吴某与被告泾县某竹业公司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

吴某系泾县某竹业公司的员工2019年10月,吴某上班时右眼受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经多次协商,2021年1月2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公司赔偿吴某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总计130000元,吴某后续不会再做任何追究。后吴某同家人商议并找人咨询了解,认为该协议约定数额与其依法应获赔的数额相差悬殊,该款项系工伤基金赔付,公司明显是为推脱责任而签订,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而其本人对该协议内容及后果不清楚,系重大误解,遂于2月1日诉至泾县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

    经审理发现,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没有对需赔偿的具体项目与数量有明细的列入或说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双方均了解(或不了解)应赔偿的具体项目与数量、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官认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见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为在工伤赔偿的程序上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一方明显存在优势,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也列明了应赔偿的具体项目与数量与协议赔偿款有较大差额,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原告对协议的内容及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法院对原告诉称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事由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