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印发《泾县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通知》(泾政〔2021〕9号)的文件要求,以法制化为原则,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
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切实防范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法院判决侵占被害人财产。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预警机制,强化诉源治理,减少案件数量。
牵头部门:刑 庭
责任部门:各业务部门
二、平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统一商事合同案件裁判尺度。对于类案、批案要提交法官专业会议讨论,避免同案不同判、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发生。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推进“繁案精审”。对于疑难案件,庭室负责人组织专业法官会议集中进行研讨;对特别疑难复杂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减少案件搁置时间。
2、提高商事合同案件审理的信息化程度。大力推进电子诉讼,如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网上送达等,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牵头部门:民 庭
责任部门:立案庭、民 庭
三、实现纠纷多渠道、“一站式”解决。
1、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委员会。作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托在法院的工作衔接平台,在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了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县交警大队、信访局、人社局、住建委、工商联、妇联等十多个单位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室,建立联系人制度,确定具体联系法官,定期安排法官前去指导调解工作;同时对前来法院要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引导其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纠纷,实现司法调解与行业、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
2、在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局聘请三名人民调解员常驻法院,由诉调对接中心开展委派调解。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的由中心直接进行立案调解,对符合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直接由“中心”审理。
3、依托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司法确认。重点对劳动争议、涉企业的买卖合同等案件进行司法确认,推动各级各部门主动参与,形成横跨各部门、覆盖各行业、涵盖社会管理各个方面的司法确认组织网络体系。
4、在线调解平台的全面推广应用。全面推广使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当事人线上申请调解、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在线音视频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让当事人享受到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5、审判执行团队轮驻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办公。为进一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由本院审判执行团队轮驻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办公,为企业提供更为灵活便捷、公正高效的纠纷多元解决方式。
牵头部门:立案庭
责任部门:各业务部门
压缩民商事案件审理周期。
严格商事合同案件审限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无法定事由并经院长审批,不得延长审限。对于剩余审限短于1个月的案件,主管院庭长要及时提醒、督促承办法官。
牵头部门:审管办
责任部门:民 庭
五、实行法院网上立案与司法数据常态化公开。
1、全面开通民商事案件网上立案。在线提供诉讼指引、信息查询、起诉立案等多个功能。
2、大力推行跨域立案。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跨域立案”窗口,配备专门人员和专用设备,当事人只需就近选择当地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后由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之间互通互联,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协作法院传输相关材料到管辖法院,15分钟即可完成立案手续。
3、在线生成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实现网上交费。立案人员在案件审查后立案时,在诉讼费栏输入诉讼费数额,获取非税交款码,在线生成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当事人即可通过交纳通知书上的缴款识别码预交诉讼费用。
牵头部门:立案庭
责任部门:立案庭
六、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
1、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明确当事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破产申请需提交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规范破产案件立案审查程序。
2、破产立案审查中对企业进行识别。通过实识别对企业是否具有运营价值和拯救希望进行区分,对于陷入困境的企业,能够救治的尽量使用重整、和解程序;不具备救治价值或者救治无望的企业果断进行清算,依法出清。
3、全面规范破产案件办理程序。明确破产程序推进各个节点的要件和时间要求,提高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
4、建立处置“僵尸企业”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推动县政府成立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分管企业的主要县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县税务局、住建局、人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问题。企业破产府院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牵头,办公室定期召集,研究具体企业破产工作的问题强化党委领导下的政府和法院统一协调,统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社保费用、土地处置、税务办理、工商注销、信用修复等工作,保障破产有序开展、稳妥推进。
牵头部门:民 庭
责任部门:立案庭、民 庭
七、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工作机制。
1、严格规范商事合同案件的执行期限管理。商事合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存在网络司法拍卖的执行期限为12个月。无法定事由并经局长审批,不得延长审限。对于审限不足1个月的案件,主管局庭长要及时提醒、督促执行法官。
2、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降低商事合同执行案件的时间成本和支出成本,全面、快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提高商事合同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
3、推进联合惩戒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推动对商事合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当事人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当事人,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4、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有效破解财产变现难题。确立商事合同执行案件以网络拍卖为原则的司法拍卖模式,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通过网络评估平台对商事合同执行案件的执行财物进行评估,提升评估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牵头部门:执行庭
责任部门:执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