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书
(2020)皖1823破4号
2020年9月16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周醒燕的申请,裁定受理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经本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指定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担任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