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最高院关于法院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省高院要求2018年9月必须完成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的要求,泾县人民法院扫描中心、执行指挥中心及院史陈列室进行改造。
泾县人民法院委托造价单位进行了价格核算,本次改造项目资金为45000元,具体价格以最终核算为准,依据《泾县小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泾县人民法院党组会议通过,决定将次项目交给宣城市永昊建材装饰经营部实施并进行公示。
本公示期为2018年5月28-29日,若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书面形式向泾县法院有关部门反映,若无异议,待公示期结束后,即与宣城市永昊建材装饰经营部签订合同并由其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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