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皖1823民初1568号 王林春: 本院受理原告翟大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1823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