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院
公 告
(2015)泾执字第00473号
被执行人:谢长城。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谢长城所有的位于泾县泾川镇交通路茶城AE幢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泾川2006字第009791号,证载面积1926.81平方米)委托安徽华瑞房地产土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结果为:评估对象评估价格为94233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及《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