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皖1823民初257-1号
陈秀刚、梅成飞: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秀刚、梅成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