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情况
作者:泾法研  发布时间:2016-02-23 16:24:58 打印 字号: | |

    作为申请执行人,为了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本告知书,以便在案件执行期间明确与自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及执行风险,从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若需由代理人代收执行款、物,应在代理权限内特别载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的,也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须确定财产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可供执行,且未超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范围。如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可在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后,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4、执行中,可与对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5、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将视情对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你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有关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你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被执行人当时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1)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6)你经两次传票传唤未到庭的。

6、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或者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  

7、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8、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9、可以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10、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给你造成损失的,你可另行起诉。

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按时到达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指定的地点。若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指定处所,本院将按终结执行处理。

2、案件执行期间,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被执行人收入、存款、到期债权、可供执行的财产、投资情况等证据,并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登记表,配合法院对财产进行控制。如案件在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已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你应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裁定及保全实施的相关情况。

3、案件执行期间,如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你须及时与本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4、当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如因你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裁定以你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5、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们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将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你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应予以返还。拒不返还的,将强制执行。

 

为使被执行人了解不履行法律义务所产生的后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使执行工作更加规范、透明,确保执行活动公开、公正、高效进行,现就被执行人相关须知事项及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一、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对必须到本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本院可对其进行拘传。

三、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但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四、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或转移、隐匿财产及证据材料的,本院可进行搜查。

五、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可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六、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被执行人应在本院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交财务审计所需账目及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拒绝提交的,本院可强制提取,也可按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转移、隐匿财产的,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公告悬赏的方式进行查找。

九、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将其列入拒执名单向社会公布。

十、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十一、被执行人有下列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本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决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本院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二)拒绝向执行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四)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五)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六)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七)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做伪证的;

(八)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九)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十)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十一)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三)擅自转移已被执行法院冻结的存款,或者擅自解冻的;

(十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十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可替代的行为义务,或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的;

(十六)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十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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