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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170-1号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6-02-23 16:04:17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2016)皖1823民初170-1

李家国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