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皖1823民初43号
肖国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肖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0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