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泾民一初字第01263-2号
王秀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孔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孔敏偿还借款53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