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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1619-1号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6-02-23 15:59:53 打印 字号: | |

      

 

2015)泾民一初字第01619-1

杨金梅、王小莉、王一尘:

本院受理原告陶高平诉被告杨金梅、王小莉、王一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立即偿还所欠借款3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