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泾民一初字第01228-1号
陈腊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连生诉你及吴星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星明、陈腊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连生借款及货款共计48636元及相应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