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无需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