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执 行 人 信 息 |
姓名 |
卫小风 |
类型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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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342529197604101219 |
性别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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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39 |
是否报送最高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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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未全额履行执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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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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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卫小风确认欠原告汤友娣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3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于2015年3月31日前还5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5年6月20日前还5万元及相应利息;剩余5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5年9月25日前付清; 二、被告卫小风若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汤友娣有权就尚欠借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40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10元,由被告卫小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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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年9月6日 |
是否撤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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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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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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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案 件 信 息 |
执行案号 |
(2015)泾执字第00429号 |
立案日期 |
2015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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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27号民事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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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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