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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张计玲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52:39 打印 字号: | |

姓名

张计玲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32622197404050815

性别

年龄

41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执行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计玲确认尚欠原告吴峰货款441845元,此款项于2015218日前归还货款180000元,2015430日前归还货款150000元,剩下的111845元在2015930日前归还,若被告张计玲未按时偿还第一批货款180000元,则原告吴峰有权就全部货款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原告吴峰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其它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79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计玲负担,于2015218日前向本院交纳。

 

发布日期

2015820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415

立案日期

2015521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泾民一初字第00123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