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执 行 人 信 息 |
姓名 |
张计玲 |
类型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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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332622197404050815 |
性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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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41岁 |
是否报送最高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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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未履行执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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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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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计玲确认尚欠原告吴峰货款441845元,此款项于2015年2月18日前归还货款18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货款150000元,剩下的111845元在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若被告张计玲未按时偿还第一批货款180000元,则原告吴峰有权就全部货款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原告吴峰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其它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79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计玲负担,于2015年2月18日前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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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年8月20日 |
是否撤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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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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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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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案 件 信 息 |
执行案号 |
(2015)泾执字第00415号 |
立案日期 |
2015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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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泾民一初字第0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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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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