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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张剑华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51:11 打印 字号: | |

姓名

张剑华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8204124811

性别

年龄

33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剑华赔偿原告丁建明各项经济损失4155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二、被告汪欣祥赔偿原告丁建明各项经济损失60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三、被告何登书赔偿原告丁建明各项经济损失29800.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四、被告张剑华、汪欣祥对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丁建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1元(原告经批准缓交),由原告丁建明负担2844元(经批准予以免交),被告张剑华负担6278元,被告汪欣祥负担156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剑华负担。

发布日期

2015-9-23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681

立案日期

13-09-05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泾民一初字第00169

执行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