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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汪辉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48:55 打印 字号: | |

姓名

汪辉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8001043819

性别

年龄

36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先利、汪辉、李健、包小明、梅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何绍鹏、何绣宏、张松明、郑素珍经济损失12485.05元;

二、驳回原告何绍鹏、何绣宏、张松明、郑素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61元(四原告已预交),原告何绍鹏、何绣宏、张松明、郑素珍共同负担721元,被告刘先利、汪辉、李健、包小明、梅红分别负担348元。

 

发布日期

2015/8/17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365

立案日期

2015/4/23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928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