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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童迺龙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46:45 打印 字号: | |

 

 

 

 

 

 






姓名

类型

个人

身份证号码

340123196811253614

性别

年龄

47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施继鑫、朱晓林水泥款2980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6070元由被告童负担。

发布日期

2015930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458

立案日期

2015610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1265

执行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