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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秦志勇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44:48 打印 字号: | |

姓名

秦志勇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6801174615

性别

年龄

48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秦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查丽华借款本金83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4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秦志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本院交纳)。

 

发布日期

2015/8/17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400

立案日期

2015/5/8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938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