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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李军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5-10-08 16:41:07 打印 字号: | |

姓名

李军

类型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342529198105310010

性别

年龄

35

是否报送最高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董霞借款人民币17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7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董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563元,由被告李军负担。

 

发布日期

2015/8/17

是否撤销

撤销日期

 

撤销原因

 

执行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353

立案日期

2015/4/15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泾民一初字第01137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院

 

 

责任编辑:泾法研